报道伊斯兰刑事法尺度之应该怎么拿捏,何以《星洲日报》的高层乃至选择不用超人丘光耀博士的回应,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回应刘镇东:不做政党应声虫‧甘为媒体把关人〉,《星洲》提出这个立场:
“仅仅只是行动党普通党员者如丘光耀,无论代表性和个人份量、身份皆无法被认可有权代表行动党在本报发表公开谈话,毕竟他仅属普通党员的个人观点。”
此话说来,似是1987年南北大道公案。政府当时认为,时任槟城丹绒国会议员兼在野党领袖的林吉祥先生没有法定诉讼资格(Locus Standi),反对政府和UEM签署承建大道的合约。
[1988] 1 CLJ
(Rep) 笔录:承审大法官之一的佘锦城独排众议,坦言如果认同此说,不许林吉祥据法力争,他堪是渎职了( I think I would be abdicating my
duty)。
光耀投稿的文章,毋关律法权益;但是,《星洲日报》所言,颇有异曲同工之处:代表性,皆为不能发言的凭借;要是这样,每逢大小之事,《星洲》何以走入草根,追访民众细细探问民意?
好了,同情地看,设定光耀没有说话的份量,是个确凿理由;2011年528南洋报殇,《星洲》何以刊登身份耐人寻味的小假之〈我被逼加入罢写〉,而不是“避免做个不良示范,混淆规范――若每位普通党员都自称可代表组织对外发言”?
回顾档案,没有代表性,甚至不明身份的读者和作者,一再接二连三排队现身《星洲日报》“沟通平台”的文字,确实多矣:笑面猫、唐老鸭、大肥象、指鹿、斑点老猫、大恐龙……,不过一(小)部分的举例。
既然“星洲日报还肩负更深一层把关的使命,在处理新闻和文告方面,需確保发言者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合法地位。不具代表地位却要任意代表党组织发言,乃极其荒谬及混淆”;请问,笑面猫之流所写,到底代表何人?
因为这样,我们为之深感困惑。一方面小假既可代表“罢写”给四家报馆的写作人”,一方面光耀堂堂正正的论述,何以不能公开见报?《星洲日报》难道忘了2004年8月22日,编辑说过折服人心的经典名句:
“《言路》版的宗旨是“广开言路”,广纳各家各派的评论,以期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只要是有的放矢的文章,我们都会尽量刊用……我们弃用的对《星洲日报》过度吹捧,或者过度贬损对方,或作人身攻击的文章。”
是的,“有的放矢”正是选稿的关键词。当然,《星洲》秉持的承诺,一如既往,是“都会尽量刊用”。既称尽量,何以不能见容光耀所写,反而否之以他的“代表性和个人份量”云云?
偏偏按照《星洲》的准绳和逻辑,文稿可否出街,还真不易:作者既要“代表性”and“个人份量”;两者兼备,当下行动党中人,里里外外,放眼一看,共有几人所投的稿件,可获刊登?
纵然那样,并列“代表性和个人份量”,恐怕也是别有玄机的。光耀当前的党职,因为不在中央,或许没有“代表性”;可是,有谁可以因此否定他的“个人份量”?
何况,光耀的“代表性和个人份量”,也不算轻了。博士的学历不说,学术的著作不提;他的面子书这些年月累积23万的粉丝,和中文报的报份相比,一点都不逊色。他之所言,果然一丝没有意义?
我们暂且不去追究所谓的“代表性和个人份量”,是不是选择性的,退一步想,就算光耀的造句,“仅属普通党员的个人观点”,他怎么就不能站在“普通党员”的立场,挺身代为回应?
假如我们设立一个“肚子饿了怎么办”的题目,拖出古人来质问罢,倘说“肚子饿了应该争食吃”,则即使这人是秦桧,我赞成他,倘说“应该打嘴巴”,那就是岳飞,也必须反对。
处理光耀所写,也该这样,要是光耀说“吃食不过要发生温热,现在打起嘴巴来,因为摩擦,也有温热发生,所以等于吃饭,则我们必须撕掉他假科学的面子,先前的品行如何,是不必计算的”。反之亦然,为何要和他文章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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